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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财富思想与劳动幸福理论研究第四届劳动

来源:财富时代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8 05: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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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4月13日,由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等单位举办的“马克思劳动·财富·幸福理论21世纪新诠释——第四届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论坛”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海华楼101报告厅

2019年4月13日,由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等单位举办的“马克思劳动·财富·幸福理论21世纪新诠释——第四届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论坛”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海华楼101报告厅隆重召开,这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二百三十多位专家学者和研究生代表参加。大会共设置四个分论坛,主题分别为“马克思财富思想与劳动幸福理论”“劳动精神与劳动教育”“科技发展、人工智能与劳动发展”“期刊发展与编辑劳动幸福感”,与会代表就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取得了丰硕成果。本文是对第一组分论坛专家观点的综述,以期能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者提供启示。

从内容上看,第一组分论坛的发言,可以归纳出三种不同的角度,分别为价值维度、马克思劳动思想、劳动观和劳动幸福观。在价值维度中,正义是这一探讨的核心词,贺汉魂教授、贺善侃教授、吴学东教授,分别从按劳分配的正义追问,全面财富观视野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马克思劳动正义观的现实观照等视角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在马克思劳动思想研究方面,毛勒堂教授、张楚仪博士、肖柯博士、鲁寒光博士,分别从马克思劳动辩证法、马克思劳动自由思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体面劳动等视角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在劳动观和劳动幸福观方面,张自永讲师和王永章教授分别就共产党人劳动观的话语嬗变和马克思劳动幸福观的三个层次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一、“马克思财富思想与劳动幸福理论”的价值维度探析

在价值维度的哲学思考中,“正义”是一个核心概念,由正义而发的理论追问或对正义本身的探讨无不深刻地关涉着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进步。那么,在马克思哲学视野中,又将如何进行正义追问或探寻正义的规定性?从贺汉魂教授、贺善侃教授、吴学东教授的思考中我们能够获得某种启示。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贺汉魂教授基于重读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以按劳分配为对象,对之提出正义追问。这种追问的目的是为了回应对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的“正义”质问。对此,他做了四个层面的阐释:

其一,劳动的才是正义的应该是按劳分配的精神实质。从正义的基本内涵看,按劳分配是最根本的分配正义,其要义便是劳动的才是正义:一方面,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财富,其实是每个人贡献的财富,从正义的“等利”交换要求看,财富应该分配给为财富生成作出贡献者。在财富生成中,劳动的贡献无疑是最基本贡献,因为任何一种不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要素均是劳动创造而成,所以应如马克思所言:“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1]另一方面,劳动对劳动者是有害的,既是劳动者的生命力消耗,“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2],又使劳动者无法自由地享受休闲等活动。按正义原则“等害”内涵的要求,劳动者有权要求社会分配财富,这是劳动者占有、消费财富,从而消除劳动的“有害”性,有效再生产出自身的根本前提。对社会而言,把财富分予劳动者将减少财富的储存量,对社会而言也可算是一种“害”。总之,按劳分配契合正义原则的等利害内涵,劳动的才是正义的是按劳分配的精神实质。

其二,“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是按劳分配的根本前提。劳动总是一定的劳动者运用一定的生产资料生产财富的活动,这就意味着使劳动者不和劳动者运用的劳动资料不合正义的劳动均是不正义的劳动。此种情况下,实行按劳分配当然不正义,也就是说,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是按劳分配合正义的根本前提。

其三,劳动应是正义的劳动: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从广义上理解,正义的劳动指劳动前提、过程、结果均合正义的劳动,也就是说,“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本身是劳动成为正义的劳动的根本前提和重要内容,而所谓劳动应是正义的劳动是指劳动过程及其结果应合正义,这是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道理很简单,对不正义的劳动实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在鼓励人们进行不正义的劳动。

其四,超越按劳分配,享受劳动快乐是按劳分配的根本指向。超越按劳分配,实现按需分配既是可以实现的,也是应该实行的:一方面,按劳分配并非针对一切可以分配对象,而主要针对财富分配。马克思明确批判对所有事物,在所有领域严格按贡献分配实际是人性在异化;另一方面,超越按劳分配,对作出贡献者并非不利,因为按劳献分配是一种事后分配(只有事后才能计算人们的贡献),出现严重亏损时,作出贡献者必然所得甚少,甚至一无所得,这也是马克思强调应事先进行扣除的重要原因。其次,任何贡献都难以准确地计算,严格地按劳分配根本无法实行。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原因在于劳动质的不同,劳动质的不同主要因为劳动能力不同,劳动能力的形成虽是个人天赋加勤奋的结果,却也是社会环境和教育的产物,而且劳动能力越强者,无偿占有的社会资源就越多,社会为此付出的培育成本就越大。所以,个人能力既是个人的财产,也是社会的集体财产,个人贡献必然内含了社会的贡献,二者的界限确实难以准确区分,这就是马克思强调按劳分配原则默认了不同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同时又承认这是弊病,所以要进行一些“不公平”的扣除的重要原因。

文章来源:《财富时代》 网址: http://www.cfsdzzs.cn/qikandaodu/2021/0408/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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